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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2006-4-18 来源:【字号:
 

湘科字[2006]03号

 

关于印发《湘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湘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改完善。

附:湘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办法 

  湘乡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

 

 

 

 

 

 

附:

湘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建立新型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步推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按照“3+2”计划框架布局,即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条件建设计划。

一、 项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2、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第五条 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提供)

3、有关附件(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按主管部门推荐,将项目材料送达市科技局计划股室;

2、专项计划管理股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立项建议意见;

3、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报经科技局局长(党组)办公会审定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根据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于每年12月份至次年4月份前申报年度计划项目。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实行课题负责制。

二、项    管 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由市科技局相关专项计划管理股室按其职能负责执行。

第十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相关专项计划管理股室签定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自签定之日起,项目实施即应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经费由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拨款方式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再下拨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审计、科技对下拨科技经费跟踪管理,使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计划项目经费拨款凭证,再拨付科技经费。科技三项经费必须专帐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2、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及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情况;

4、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1、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表。承担单位应按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相关专项计划管理股室填报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表。

2、实地检查、考察。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检查和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报告制度。由承担单位和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管理的单位,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资金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 对项目负责人变动和研究开发实施方案有重大修改,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承担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报市科技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1、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长期出国或其它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故不再具备实施条件和能力的;

3、擅自更改合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

4、在申报项目时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5、挪用科技经费,违反纪律的。

三、项 目 验 收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原则上不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向专项计划管理股室提交自查报告和总结材料。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由专项计划管理股室负责。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申请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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