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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乡市科技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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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6 11:12:53 来源:【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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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省外单位来湘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许可对象: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2、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复印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受理人员(电话:0732-671160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地震办负责人审定。 3、时限:即时。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将批复文件发放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市科技局纪检组 监督投诉电话:0732-671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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