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许可对象:乡、镇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 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科技局地震办备案。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应急预案;
2、有关批文。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2-671160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照法定条件和国家、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地震办负责人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将批复文件发放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监督部门:市科技局纪检组
监督投诉电话:0732-671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