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许可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
1、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通过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2、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地震波速及地脉动测试,确认场地地震地质情况和场地类别;
3、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相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业主、地址、法人代表、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类型、规模、场址、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最大高度、设计使用年限、基建投资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书;
2、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需提交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
3、其他建设工程需提交工程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土层地震波速或地脉动测试资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500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
4、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审批不收费,收取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2000元/ 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2-671160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送达人员。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地震办负责人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地震办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