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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2006-12-6 10:43:55 来源:【字号:
 

  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许可对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         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许可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提出如下
许可要求: 
   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5、具有最低的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工业科技股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2-6711601)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提交材料:
 (1)成立机构的申请报告;
 (2)申办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3)申办机构的投资主体资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4)申办机构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5)主要从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6)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和与业务有关的设备清单。
    4、标准: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科技局工业科技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如须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要求补正材料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按照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及评估意见书一并报呈主管局领导。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科技局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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